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(2014 年修正)》


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,强化预算约束,加强对预算 的管理和监督,建立健全全面规范、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,保障经 济社会的健康发展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条 预算、决算的编制、审查、批准、监督,以及预算的 执行和调整,依照本法规定执行。

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,设立中央,省、自治 区、直辖市,设区的市、自治州,县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 区,乡、民族乡、镇五级预算。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。地方预算由各省、自治 区、直辖市总预算组成。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;下一 级只有本级预算的,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。没有下 一级预算的,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。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。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。

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、政府性基金预算、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。 一般公共预算、政府性基金预算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、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、独立。政府性基金预算、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。

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,安排用 于保障和改善民生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、维护国家安全、维持国家 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。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(含直属单位,下同)的预算 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、转移支付预算。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 收入。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、中央对地方的税 收返还和转移支付。

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(含直属单位, 下同)的预算和税收返还、转移支付预算。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、上级政府对本 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、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。地方各级一 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、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、对下 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。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


网友分享资源数: 0

  • 昵称 (必填)
  • 邮箱 (必填)
  1. adminhttps://www.51mch.com/uploadfiles/2016/11/201611151458115811.pdf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(2014 年修正)》回复